(2013)山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春连与张强武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连,张强武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春连,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强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连与被告张强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连负担。审判员 李传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