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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一帆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付某乙,生育一子付某丙。由于婚前接触较少,互不了解,婚后我才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醉酒后经常打骂我,致使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7月,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生活,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有我抚养,婚生子有被告抚养,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彼此相互了解,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关系××发展,为了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及子女的身心××,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丙。婚后初期,原、被告相安无事,夫妻关系较好。后随时间的推移,加之双方性格、脾气存有差异,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逐渐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1年7月,原、被告因故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亲属多次做和好工作,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时间的推移及在处理家庭生活事务中发生过矛盾,一度影响了夫妻关系和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珍惜夫妻感情,顾及子女的××成长,原,被告有和好之可能。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公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