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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四法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肇四法民初字第602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鞋××工人,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17。被告:梁某,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鞋××工人,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820。原告范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赵建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开始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乙,于××××年结婚。多年来,两人没有共同话题,互不信任,2010年开始分居,在外租住,夫妻感情破裂,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被告梁某辩称:原告须给付女儿200000元生活费被告才同意离婚,不赔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范某甲与梁某于1992年因工作关系相识。于2001年同居生活,××××年××月××日梁某未婚先育为范某甲生育了女儿范某乙(现在四会市仲泰小学读一年级)。××××年××月××日两人自愿到四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居与婚后,两人前后分别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四会市罗源镇铁坑村委会淡桥村、东城街道江平寨居住生活,没有购置财物。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梁某提出以上答辩,自述月收入约1000多元;范某甲自述于2012年4、5月间搬出家庭在外租屋与梁某分居生活,月收入约2300至2400元。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范某甲提交的《起诉状》、本人《居民身份证》、苏新连的《户口簿》、四会市罗源镇铁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梁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节育手术证明书》,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范某甲与梁某从相识、同居生活、未婚先育到登记结婚,期间经过了数年,可见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结婚后至今6年多,双方都能和睦相处,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两人好好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协调、化解生活中形成的分歧与存在的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是能够维持的。因此,范某甲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