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治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治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20号罪犯王治民,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平县,现住富平县美原镇盘龙村东盘龙组。因犯贪污罪经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以(2009)富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3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3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治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治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治民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并能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勇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踏实改造。二、在担任火道工期间,不怕苦、不怕累,保质保量完成了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并能积极的反映出火道部位的各类违规违纪情况,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了自己所在区域的安全稳定,受到了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并能主动参加狱内组织的各类函授技能培训,且均取得了毕业证书,表现良好。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62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2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治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治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民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