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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柳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柳某某,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原告之父),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