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阮某与周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阮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某,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某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