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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石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0号罪犯石磊,外号石头,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三原县嵯峨乡麻惠村二组,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经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以(2006)三刑初字第0000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4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石磊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考试优良。3、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始终坚持在一线井下劳动,严格按照煤矿生产“三大规程”作业,积极排查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的因素,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了分给自己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累计加班加点70余小时,受到监区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07年4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46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6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