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龙志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56号罪犯龙志利,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内邱县五郭店乡东马庄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以(2006)旬刑初字第0000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志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龙志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龙志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自觉接受改造。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改正自身不良恶习,取得了较大的进步。2、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3、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吃苦��干,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并能勤学苦练,钻研煤矿生产知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642分。二〇一〇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4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志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志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