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治兴与吴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兴,吴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09号原告:陈治兴,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吴士俊,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兴诉被告吴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治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治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