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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治兴与吴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兴,吴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809号原告:陈治兴,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吴士俊,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兴诉被告吴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治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治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