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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理中与邮储扶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王理中。委托代理人成公田,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八一路。负责人刘晓丽,任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中诉被告邮储扶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理中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理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文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