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尝试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郝 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