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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虞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