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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陆仕与高长深、叶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陆仕,高长深,叶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吴陆仕,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长深,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叶学琴,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吴陆仕与被执行人高长深、叶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长深、叶学琴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3元,执行费5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长深、叶学琴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8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