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