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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善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62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善福,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善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善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