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蒙发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发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发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蒙发平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蒙发平在本市武侯区华西附一院第三住院大楼11楼A区医生值班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办工桌上的一部IBM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5元),将被害人符某放在床上的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7元)。同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蒙发平在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魏某放在椅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将被害人毛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个书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0元)。同年1月14日,被告人蒙发平在华西医院再次准备作案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蒙发平已将所盗财物耗用。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传唤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物证照片、户籍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发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蒙发平盗窃金额、自愿认罪等情节,提出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蒙发平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发平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13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发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蒙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蒙发平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符某、毛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9832元,继续追缴被盗现金人民币3500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毛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