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白海军申请执行邵邦林、杨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2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军,邵邦林,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0-4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军,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邵邦林,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宜秀民一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杨东在徽商银行安庆中兴路支行开户号为1691301011003939308账户内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