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敬生与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敬生,黄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敬生。委托代理人:何江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俊强。申请再审人张敬生因与被申请人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张敬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黄俊强答辩称:本案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张敬生的再审申请。因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再对本案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张敬生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敬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