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洲明与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洲明,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徐洲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光建,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波,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法务助理。本院受理原告徐洲明诉被告安庆市德海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洲明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产品生产者安徽某某安驰汽车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徐洲明承担。审判员 张学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