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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何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何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王国荣。委托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何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王国荣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