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执字第004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水庭与曹山东、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480-6号申请执行人唐水庭,男,1945年10月11日生,汉族,宿松县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曹山东,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工人。被执行人沈文,1975年9月2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曹山东、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山东、沈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水庭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7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201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山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山东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祝建中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