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贺廷菊,女,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贺廷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0)郧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廷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贺廷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发现贺廷菊的银行存款13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廷菊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