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略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占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法定代表人郭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搜集不全,尚需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潘平安审 判 员  周建华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