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华礼诉刘红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礼,刘红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华礼,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磊,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礼诉被告刘红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3500元,被告把原物返还给原告,双方永无纠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华礼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