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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华礼诉刘红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礼,刘红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华礼,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磊,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礼诉被告刘红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3500元,被告把原物返还给原告,双方永无纠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华礼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