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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银飞、张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银飞,张锋,赵录平,虞林生,陈莲珍,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丁银飞。被告:张锋。被告:赵录平。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林生。被告:陈莲珍。被告:张云孝。被告:陈可青。被告:龚斌。被告:胡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银飞、张锋、赵录平、虞林生、陈莲珍、张云孝、陈可青、龚斌、胡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40元,减半收取计21970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