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