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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贾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贾贵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贾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雷春华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