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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明昭诉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昭,南京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明昭。委托代理人马贵碧,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晓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明双。原告罗明昭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明昭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苏华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