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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冯学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朋友在广安路小可以饭店吃饭时饮酒,于酒后驾驶白色本田牌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珠江路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处执勤检查,将被告人冯某某及所驾车辆拦截,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醇浓度为215.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大队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道路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