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王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高文智,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