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肖雪源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潘某,男,回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某,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雪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