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叶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叶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金应龙。被告叶晓明。原告金应龙诉被告叶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原告金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不还承担20%的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今被告仍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金应龙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