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萧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