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715-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辉,孙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4/4-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曾令辉,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县林科所宿舍。身份号码430624196405280831。被执行人孙佑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新颜村老塘组1号。身份号码4301241962120472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孙佑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佑华的存款、收入123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佑华的价值1237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