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潼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张小牛审判员 常建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