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张小牛审判员 常建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