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军虎与闫春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101-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虎,闫春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郑军虎,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6日,宝鸡组合机床厂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被执行人闫春捷,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宝鸡市金陵新村幼儿园教师。本院在执行郑军虎与闫春捷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军虎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闫春捷已缴纳)。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闫春捷支付郑军虎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该款已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