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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世庆诉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世庆,王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申世庆,男,47岁,汉族。被告王飞,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庆诉被告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庆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世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李花娥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