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曾志荣,行长。被告:张秀梅,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3027。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2元整,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