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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程远与被告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程远,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许程远,男,法定代理人许生产,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雪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程远与被告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兴平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