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许如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许如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70号原告:杨文军。委托代理人:张凤珠。被告:许如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与被告许如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军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