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屈某甲与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甲,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阴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屈某甲,男,200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某乙,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马某某与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甲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屈某乙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12月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迪五一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