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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海潮诉史战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潮,史战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徐海潮,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战红,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徐海潮诉被告史战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战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潮诉称,2010年6月20日至国庆节期间,被告在西安市长安区承包民房建筑工程,被告雇佣原告领工,约定日工资150元,原告出勤80天,劳务费合计12000元,期间被告分批给付原告7500元,仍欠4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奈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仍拖欠不给,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被告史战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战红为临潼区交口畜牧兽医站的长期临时工,2010年麦收后至秋收前在西安市长安区承包当地民房建筑工程,被告史战红与原告徐海潮之前就相识,被告就让原告为其召集工人,并雇佣原告���其在工地安排工人的具体工作,同时原告还负责其他事项。在工地每日考勤由被告自己完成。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原告日工资为150元。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劳动报酬7500元,双方后经结算,原告为被告干活80天,合计12000元,因先前已付7500元,现仍欠原告45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2012年1月15日,被告给原告书写凭据一张,写明欠款4000元。被告在凭据书写的还款期限到了后并未还款,2012年12月24日,原告徐海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史战红支付自己劳动报酬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证人证言载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史战红雇佣原告徐海潮为其干活,应该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出示被告书写的欠款凭据一张,要求被告给付4000元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史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海潮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史战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喜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