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永金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金,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陈永金,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赵文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海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胡久亮。原告陈永金诉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金的委托代理人赵文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金诉称,2010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被告为原告设计怡安家园住宅室内设计,并交纳设计费7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交付给原告设计图纸,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合同,被告退还设计费7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12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与乙方经过沟通对乙方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填写方案进程表(见附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支付设计费余款,乙方应在2010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22日共7天内完成全套装修设计图及施工图纸。第十一条约定:“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0天内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1%的违约金;2、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1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交设计费用。3、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手绘局部效果图各一张。”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设计费7200元。原告主张一直未收到被告的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交设计费7200元。以上事实有设计委托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了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设计费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永金与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委托协议书。二、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设计费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皇岛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祥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