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地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宝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兴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卓宝无纺布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兴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地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宝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袁必欢。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兴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宝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兴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2)深龙法执字第3153号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气泡磨机委托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另,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