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