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宝江与玉田县成祥铜铝拔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王宝江,农民。被告玉田县成祥铜铝拔丝厂,地址:玉田县鸦鸿桥镇东小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成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江与被告玉田县成祥铜铝拔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宝江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宝江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弭宝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