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95号罪犯刘小军,又名刘佃福,男,1981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横山县南塔乡南塔村。因强迫卖淫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07)榆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刘小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07)陕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08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10)延刑执字第16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小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电焊工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章作业,认真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经常主动加班加点,受到监区干警多次表扬。该犯自2010年08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81分。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8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小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