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古桂平与朱黛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桂平,朱黛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古桂平,职工。被执行人:朱黛诺,职工。古桂平与朱黛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朱黛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古桂平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古桂平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朱黛诺名下房地产,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0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