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光与赵振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赵振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03-2号原告周光。被告赵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与被告赵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而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振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