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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光与赵振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赵振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03-2号原告周光。被告赵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与被告赵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而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振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