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执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吴希军与许世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希军;许世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故执字第1154-1号申请执行人:吴希军,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许世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吴希军与被执行人许世生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制作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生名下银行存款268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