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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执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吴希军与许世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希军;许世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故执字第1154-1号申请执行人:吴希军,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许世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吴希军与被执行人许世生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制作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生名下银行存款268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